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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露营地排名(浙江省对露营地项目规划政策的规定)

旅游户外 2024年05月23日 18:42 27 岛与幕歌

文章导读: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旅游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内露营地排名(浙江省对露营地项目规划政策的规定)

杭州湘湖可以露营吗?附露营地点推荐

位于萧山区的湘湖是杭州市内较大的湖泊之一,这里的自然环境优美,湖水清澈,周边有丰富的绿色植被。湘湖露营基地提供了完善的露营设施,包括帐篷租赁、烧烤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非常适合亲子家庭和团队建设活动。在这里可以享受湖光山色,晚上还可以围着篝火唱歌、烤串,体验户外的乐趣。

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萧山区南部,这里的自然环境得天独厚,有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清新的空气。公园内有专门的露营区,提供帐篷租赁、烧烤区等便利设施,是家庭和朋友聚会的好地方。夜晚,你可以在星空下享受宁静的乡村夜晚,白天则可以参与徒步、骑行等户外活动。

湘湖:湘湖是萧山的一大亮点,被誉为“杭州的后花园”。这里水质清澈,湖畔风光秀丽,是一个非常适合露营的地方。在湘湖边搭起帐篷,可以享受湖光山色,晚上还可以观赏星空,感受自然的宁静与美好。钱江世纪城:作为杭州的一个重要商务和文化区,钱江世纪城不仅有现代化的城市景观,还有大片的绿地和公园。

萧山区内有多个大型公园,如萧山城市公园、南岸公园等,这些公园内通常有专门的露营区域,提供了便利的设施和服务。在这些公园内露营,既安全又方便,非常适合家庭和小朋友。在选择露营地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认露营地点是否允许露营,是否需要提前预约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小型露营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运营:工商部门要办理个营地经营许可证,卫生系统办理卫生证,安全消防及特行科部门办理合格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

2、露营地需要土地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

3、开工前还要与水电气网通讯申报,少一个将来都是费事的事;运营:工商部门要处理个营地运营许可证,清洁系统处理清洁证,安全消防及特行科部分处理合格证,税务机关处理税务。可以做露营地的土地:滩涂用地: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

4、需要办特殊行业营业许可证 还有消防合格 ,需要去工商局和消防局,因为是楼顶做商业用途,工商局会办 但是你消防很难办到。

5、如新建房屋办农家乐的审批手续,必须要经行政村、景区、乡镇同意后,到国土局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床位在30张以下的为农家乐,超过30张床位的按乡村宾馆办理相关手续。农家乐审批: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消防、环保、工商等一系列证照。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引领土地整治新篇章:全程管理规范进行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土地整治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规范化阶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

3、本条例所称的农业自然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土地、水、森林、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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