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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315 股市暴跌的影响
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目录一、农民工的概述 1(一)农民工的概念 1(二)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11、平等就业权 12、获取报酬权 1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14、休息休假权 25、社会保险权 26、受教育权 2
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 2(一)工作及居住环境恶劣威胁农民工身心健康 2(二)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屡见不鲜 2(三)用工单位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3(四)农民工在自身的培训和子女受教育方面受到歧视 3
三、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3(一)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的历史原因 3(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成本高、城市歧视强的社会原因 4(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4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路径 5(一)完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5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5(三)建立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 5(四)立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五)改革户籍制度 6(六)加强社会化保护 6参考文献 7摘要:农民工是新时期的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乡二元格局的转型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中,基于社会的歧视和法律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权益屡屡被侵害,困扰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探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损的深层原因,以期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一、农民工的概述(一)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二)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1、平等就业权就业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0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获取报酬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并指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的付出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实现生存权的物质前提[1]《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规定:“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40条规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都严重地侵犯了以上法律赋予劳动者(农民工)的合法权利5、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客观要求当农民工连基本的生存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这必然导致农民工的心态失衡,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更多的归因社会和其他群体,激发其反社会的情绪,在某种程度上诱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6、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包括农民工自身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和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之所以大多从事市政建设中累、高、危、有毒、污染重等工种,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劳动技能,且文化水平低所以,农民工要在劳动力市场真正获得平等的地位,离不开自身素质的提高。
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兴办农名工职业学校或培训班,以提高农民工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享有受教育权利,是公民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农民工子女来说,要想摆脱城市边缘人的社会地位,接受教育是一条有效途径农民工要完全融入城市,至少需要两代人的努力,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最基本的义务教育,这对促进农民工实现城市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
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一)工作及居住环境恶劣威胁农民工身心健康据统计,60.5%的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的环境中工作[3]一些企业为节约开支或心存侥幸,没有及时更新设备,且随意取消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农民工常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工伤事故不时发生。
除了工作环境的恶劣外,农民工生活的卫生条件也让人不忍很多只能住在临时的简陋帐篷里或者干脆露天住宿他们得不到该得到的住宿条件和安全的生活饮用水,其身心健康同样受到威胁(二)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屡见不鲜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全国1亿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约1201亿元,人均千余元,有65%以上的三资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4]一些企业明明有按时支付工资的能力却故意拖欠,更有甚者竟以试用期、三角债、经营亏损等为由无理克扣农民工工资,致使一些农民工辛苦一年连返乡的路费都挣不到。
第26届深圳大运会将在2011年8月12日举行,目前,深圳正在进行细致而严格的准备,以期为大运会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环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发出通知,为维护大运会期间建筑行业的稳定,划定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也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5]。
让农民工为大运会牺牲权益不仅突破了道义的底线某种程度上,深圳的高楼大厦完全是在农民工的牺牲精神上拔地而起的但农民工却并没有随着城市的崛起而成为“金牌一族”,他们依然生活在深圳最底层从这个层面而言,让农民工放弃讨薪的权益,再次被动牺牲,实在有违人类社会基本道义。
(三)用工单位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城市市民享受的养老、医疗、生育以及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只是一种奢望《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针对的是农民工从事的较稳定的行业,而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对于未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来说,劳动收入就是他们生存的唯一来源,一旦他们失去工作的机会和能力,不但基本的生存会受到威胁,也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6](四)农民工在自身的培训和子女受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
对于下岗职工,政府还专门办了再就业培训中心为他们服务,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然而,这些再就业中心并没有向农民工开放其实,农民工缺乏劳动技能,且文化素质低,更需要进行培训用人单位通常不愿意出资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即使是有上岗前培训,也是相当有限,一般只是达到“能上岗”,而且培训期间只给生活费。
一些地方甚至还利用培训的名义诈骗农民工的血汗钱在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据《人民日报》报导,我国1.2亿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达201万左右这些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大致可以分成三种:一是小部分学龄儿童在九年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这部分学生家境较好,父母往往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二是在外来人员自办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尽管国家已经对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管理上的疏忽,很多公办学校仍然收取高额借读费这使得许多农民工不得不将其子女送到城市边缘地带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
这类学校收费低廉、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极差,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三是部分农民工子女因经济等原因没有上学的机会,只好作童工其中,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处于后两者的居多这就导致了他们的这种弱势境遇的恶性循环,客观上扩大了弱势群体的规模,出现滚雪球效应,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三、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一)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在中国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相联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这两者实际上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分离的格局,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
尽管这种二元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显示了一定的优越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二元格局的弊端愈加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步伐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城市的流动。
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拉大了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就越能刺激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对立[7]。
城乡二元格局的对立秩序决定了农民工特殊身份的形成,农民和市民不同的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也决定了两种社会群体的必然对立由于城市秩序的特殊性,城市市民享有农民可望不可及的优厚待遇,甚至对于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下而得到的待遇产生了极大的惯性依赖,因而总是要极力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而城市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种种限制政策实质上就是维护城市市民这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的具体表现,这种利益上的冲突降低了农民工薪资待遇的心理预期,不利于农民工“心悦诚服”地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同时,与城市居民较大的利益反差使其心理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社会危机。
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我们不能人为改变,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正的制度形成的,而制度的不公正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二)执法环境差、维权成本高、城市歧视强的社会原因农民工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侵害之后,会做出两种选择:妥协与抗争。
妥协是农民工放弃自己的权利,默默忍受并予以逃避,或者被迫接受“裸体工资”的“高额打折”的廉价结果并继续承受;抗争是农民工争取自己权益的积极表现,他们通过上访、诉讼、甚或暴力等方式来为自己维权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权利,为达到此目标的手段就是斗争。
”农民工希望通过政府、人大、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最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不到实际的内容虽然目前农民工讨薪取得了一定成绩,2012年全国劳动监察部门共追回14亿元,但距拖欠400多亿元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不能不说明我们政府的执法部门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执法部门力度不够的原因在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容忍或放纵这种事情名扬全国的工伤维权律师周立太,为争取农民工权益积极辩护,深受农民工的尊重和欢迎但是一些企业却到地方政府诉苦:有这样的律师在这里,我们呆下去了。
言下之意如果政府不采取特别的措施,就要撤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无可厚非,但我们决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践踏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因为目前司法不健康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能力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
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特别是遭遇工伤之后,农民工急需治疗费用,如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或许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但不能救急农民工只有被迫接受雇主的很少的赔偿,而且以后的就业、生活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司法环境不理想,维权成本高、风险大是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原因。
农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还在于耗不起时间,即便经历艰难困苦获得胜诉,法院执行难也是一个问题,最终的胜诉只是一张仅有心理安慰作用而无实际意义的法律白条[8]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城乡二元格局的对立秩序造成了市民对农民的某种偏见,这种偏见受历史的影响,但在现实社会中却被不断地夸大,以至于城市政府对农民工产生歧视和排斥心理农民不是农村的专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专利,他们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
从法律层面上讲,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民享有特殊的社会待遇,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亵渎城市制度对农民工的歧视具体表现在就业限制、工作环境差、子女受教育需交纳高额的借读费、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无保障等权利的缺失。
尽管城市如此歧视,农民工还是“忍辱负重”地继续留在城市,他们不敢对各种各样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讨价还价,因为他们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这样更加剧了城市歧视的蔓延(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束缚也是其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而且,中国的农民基于某种血缘和地缘的同质作用,一般不愿打破这种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
相反,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难以接受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另外,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涣散,这样使其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当其权益缺损后,由于得不到社会组织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支持,农民工只能依靠建立在初级群体网络基础上的血缘、地缘或业缘的乡土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这种乡土组织的力量对于他们的困境来说是非常弱小的。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路径(一)完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农民工是推动城镇化、工业化的重要力量,是衔接农村和城镇的枢纽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对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定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真实需要。
当前对农民工而言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是第一位的,要消除农民工进入的各种限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纠正违法用工行为,突出解决用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欠薪保障制、工资支付制度等,用法制的手段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存放制度;以刚性规则纠正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广大农民工劳动力的价格偏离价值,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导致分配不公国家应该通过社会调节使得各阶层普遍受益,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农民工的工资、福利等应该由具体的法律、规定等组成的制度来保障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好合理提高的度,使之与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是我们要始终注意的问题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使其遵守严格的规则,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维护。
2011年5月1日起,《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要求建立“三金五制”,以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9](三)建立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一个非凡的弱势群体,他们人数多,流动性强,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分类、分层次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首先要按照普遍性原则确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当前最迫切的保障项目。
如前所述,由于农民工的非凡身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主要在条件较差的第二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因工致伤、致残、致命的事故时有发生,并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资纠纷,决定了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
其次是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10]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雇主并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民工,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障住院当期医疗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单独治理,根据农民工实际实行低费统筹,不承担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债务,费率可控制在2%以下,农民工本人可不缴费,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
(四)立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近年来,北京、昆山、珠海等一些地方城市对解决农民工子女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此等善举大有推而广之的实际价值但也均系地方政府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善举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法律制度,尚缺乏具有普适性的立法举措,尚未形成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和体制[11]。
2016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可以想见,这一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必将为刚性立法提供基础新疆尉犁县教育局介绍,2018至2019学年,尉犁县已有2556名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读书到2010年春季,全县所有农民工子女都将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全部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他们将和城里的孩子一样免费上学,同时还享有就餐、乘车的政府补助[12]。
(五)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既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以常驻户口、暂住户口和寄居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逐渐淡化城镇常住人口优先就业和对非城镇户口限制就业的政策取向。
其次,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为城乡人口特别是人才的跨地区流动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让农民工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最终实现农民工凭身份和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就业新格局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深圳市2011年改革计划》新鲜出炉——计划书列出今年全市32项改革计划,其中8项重点改革项目中,社会组织改革位列“重点”之首: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体制机制。
在户籍改革方面,提出了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入户积分参数为依据,建立非户籍人口向户籍人口转变的合理门槛和常态通道,提高户籍人口比重,逐步实现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13](六)加强社会化保护
除了依靠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解决农民工问题外,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网络延伸至各个领域1、城市社区各级领导机关应高度关注农民工,及时关心和帮助辖区内的农民工比如可以有意识地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文化活动,加强居民与农民工居民的沟通,理解和尊重;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为其主持公道,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其披露作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要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从而逐步转变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歧视;对于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和行为给予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让加害者无处可遁。
3、各社会组织应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代理、辩护等帮助;律师协会的律师,要以其专业优势,义务作为受侵权的农民工的委托代表,向法院起诉等,以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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