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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问题处理程序是什么内容(农民工讨薪太难了)关于湖北民工邹少英诉大庆华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一案的事实报告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9日 06:05 36 URICN

1.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报告怎么写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7年8月份袁东芳带一群民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新创开发区物流园务工承包一起抹灰工程,该项目施工单位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福生4#、6#楼由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五处承建,处长刘辰峰,刘辰峰将五项人工费承包给池延军,袁东芳在安达市胜记仓项目工地与包工头池延军签订了一份《抹灰劳动合同》,与工人们一起承包4#、6#楼内外墙 抹灰工程,工程总造价41万元,工程完工后,工资问题发生了农民工工资拖欠和纠纷,为了理顺案子的全部过程,搜集了安达市总工会由当事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邹少英提供的资料,现在将展示安达市总工会由当事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和邹少英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笔对,首先就从工资欠条入手,看看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就一一 笔对一下:。

2.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报告范文

【附件一】,工资欠条问题,包工头池延军与袁东芳双方都认可工资欠条问题没有争议,工资欠条所写内容是抹灰 人工工资出具欠条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附件二】 双方提供的2017年9月13日《承诺书》,袁东芳为了对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 表示诚意,向公司许下承诺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公司立下承诺,本人在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已承诺4#、6#楼抹灰 工人工资已经全部足额上报,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袁东芳承担恶意拖欠的法律责任。

3.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报告

袁东芳在承诺书上的356930元,各位领导也都签字了,项目负责人杨福生、三、五处处长刘辰峰、包工头池延军、农民工代表袁东芳都签字了然而,到了9月25日发工资时变成291200元,相差65730元的工资款这叫袁东芳如何承担“恶意”拖欠的法律责任。

4.农民工讨薪范文

从两个版本的《承诺书》版面看,字迹是原件,在复印中去掉了红色原迹和杨福生、刘辰峰的签名,在复印件中有明显更改了工资数据,这些差距的工资款叫袁东芳如何填补,《承诺书》上只改工资数据不改承担内容,剩下的65730元 去向不明没有下文。

5.农民工讨薪问题层出不穷

【附件三】:关于第二笔款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拨付给袁东芳等4名找零人员工资42786元,这个承诺书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6号承诺上报9月份的工资表,袁东芳向公司上报的农民工是49人,工资118800元,杨福生、刘辰峰、池延军、王全签名同意袁东芳向公司上报农民工工资118800元,而在《承诺书》上只支付了118800元的36%,也就是支付了工资42786元,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袁东芳同意本次支付总额的36%,此款支付时间拖延到2017年11月22日才给予支付,剩下的64% 去向不明没有下文。

6.农民工讨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四】:邹少英为了追回工地后续维修的工人工资,自己与工人一起去有关单位诉求要求解决自己的12852元,并且在有关单位做了笔录立案归档,但迟迟未见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资问题久拖不决。

7.农民工讨薪讨债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

那天有袁东芳、邹少英、李华平、施少元,还有包工头池延军也在内,一起去劳动局投诉的【附件五】:为追回工地后续维修的工人工资无望后,邹少英在今年(2021年)两会期间,在微博上 发表了一篇文章,关于《湖北民工袁东芳的求助报告》,直接求助的单位是“国务院根治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章披露了工人用工方式、工资支付问题、讨薪过程、要求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和从中有关人员的工作瑕疵。

8.农民工讨薪问题处理程序

有关当事人见到该文后,立即要求袁东芳等删除该文,并着手处理工资拖欠问题,在工资欠条的76032元中却只解决四万元,剩下的部分工资款要求袁东芳走司法程序在解决四万元的同时,杨福生和有关当事单位要求邹少英写“息诉罢访承诺书”,范本由他们提供,邹少英照本宣科地照写,“息诉罢访承诺书”的内容也没有注明工资要解决多少?不知是全部解决还是只解决四万。

9.农民工讨薪书面材料如何写

杨福生对邹少英还进行视频录像和视频笔录,用他的手机视频分两次:(一次是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和杨福生;一次是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和杨福生,)做视频录音与笔录是杨福生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分两个时间段,同政府工作人员、杨福生现场完成的视频录音和笔录,杨福生有意让邹少英读“息诉罢访承诺书”的视频发过给他,这纯属是作“证据秀”。

10.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法规

一系列的“手续”求证办完后,要求邹少英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一起传给杨福生,然后再等消息,声称该工地再没有其他班组和其他民工讨薪上访时再统一发放,邹少英才能享受工资欠条中一半的工资款(40000元)由于前二次《承诺书》的神操作袁东芳没有思维反应,这次办理的手法与【附件三】如出一辙,更为阴险的是,要求邹少英写“息诉罢访承诺书”、视频录音和笔录,这次连工资数据也不写,事情久了案子就结束了,再追查时有“息诉罢访承诺书”为证。

【附件六】在邹少英与安达方面做完一系列的解决工资问题的手续后,工资欠条中只解决一半的工资款(40000元)不说,还是一个空头支票想想此案讨薪的全部过程的确有点冤,经人指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只有求助中华全国总工会!。

事实报告调查结果:根据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对袁东芳的问询、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大庆华峪建筑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拨付钱款的票据,认定以下意见:一是袁东芳身份为承包人,不是农民工;二是袁东芳反映的不是农民工工资。

其本人在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已承诺4#、6#楼抹灰工程人工费已经全部足额上报,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袁东芳承担恶意拖欠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其反映拖欠的款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范畴,劳动监察不予受理;三是袁东芳(邹少英)反映的拖欠未结人工费7.6万元,是依据清包五项承包人池延军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欠条,此欠条仅有池延军签字,未有华峪建筑公司经理杨福生及三、五处处长刘辰峰共同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来看,笔者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不妥!根据事实报告调查六组附件(17页)结果来看,附件事实证明前后的漏洞、证据矛盾、工作瑕疵并进,结论可能会出现另一个讨薪版本关于工资欠条问题,依据清包五项承包人池延军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欠条,此欠条仅有池延军签字,未有华峪建筑公司经理杨福生及三、五处处长刘辰峰共同认定;笔者认为工资欠条问题无须其他人员认可,袁东芳与池延军双方清账结果,只要袁东芳与池延军双方无争议就行,池延军签字认可为据,这点就可以成为了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

华峪建筑公司经理杨福生及三、五处处长刘辰峰既然共同认定了工程总造价41万元,那么同样的道理就应该共同认定袁东芳与池延军双方认可的工资欠条该公司发放的工资款总额是否与工程总造价的41万元吻合,如果工程总造价41万元与发放的工资款总额吻合了,袁东芳应承担恶意拖欠的法律责任,可通知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治安罪将袁东芳逮捕归案。

不吻合工程总造价的41万元,那么剩下的工资款去了哪里?关于袁东芳本人在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已承诺4#、6#楼抹灰工人工费已经全部足额上报,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袁东芳在承诺书上报的356930元,公司却到了9月25日发工资时只发放了农民工工资291200元。

相差65730元的工资款这叫袁东芳如何承担“恶意”拖欠的法律责任而且此工资款仅限于在9月13日之前的工资,9月13日之后的工人工资问题却无下文根据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对袁东芳的问询,这段时间出现了真空时段。

从两个版本的《承诺书》版面看,字迹是原件,在复印中去掉了红色原迹和杨福生、刘辰峰的签名,在复印件过后有明显的更改了工资数据,这些差距的工资款叫袁东芳如何填补,《承诺书》上只改工资数据不改承担内容,剩下的65730元去向不明没有下文。

为什么不让袁东芳在《承诺书》上补写更改承担内容,邹少英说《承诺书》已经打好了,如果补写承担内容他们就不给钱袁东芳的第二份承诺书2017年10月16号上报工资表时,向公司上报农民工人数49人,工资是118800元,杨福生、刘辰峰、池延军、王全签名同意袁东芳向公司上报农民工工资款118800元,根据《承诺书》上同意本次支付总额(118800元)的36%,说明公司暂时经济周转不开,袁东芳作了工资发放让步,同意本次支付总额(118800元)的36%,也就是支付工资款42786元,剩下的工资问题双方都没有注明结果,同样出现剩下的64% 去向不明没有下文。

而且大庆华峪公司拨付袁东芳42786元工资,却定性 4名为找零人员,就用大庆华峪公司的说法拨付袁东芳等4名找零人员工资42786元,那么从2017年9月13日之后至10月16号上报工资表,足足十天的49人工资未发(9月25日),这十天的49人的工作时间,五人一个多月的工作时间,这个时间段又出现了真空时段。

况且这42786元工资是第二份承诺书上总额(118800元)的36%基础之上产生的结果,调查人员就根据42786元发款日期(2017年11月22日)与工资欠条日期(2017年11月20日)进行笔对,就定性为找零人员工资已经支付了,是不有点指鹿为马,过于草率。

邹少英为了追回工人工资款,2018年10月17日又与工人去安达市劳动监察局投诉,邹少英本人的工资为12852元,并且在监察局做了笔录立案归档,但迟迟未见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邹少英与工人工资讨薪无望后,邹少英在今年二会期间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关于《湖北民工袁东芳的求助报告》,直接求助的单位是“国务院根治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章披露了工人用工方式、工资支付问题、讨薪过程、要求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和从中有关人员的工作瑕疵。

有关当事人见到该文后,立即要求袁东芳等删除该文,并着手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杨福生对邹少英进行视频录像和视频笔录,邹少英照本宣科地照写,“息诉罢访承诺书”,杨福生他们得到全部“证据”后,却只能解决工资欠条中的一半(40000元),但这一半也未见解决,理由是再没有其他班组和其他民工讨薪上访时才能统一发放,在邹少英与安达方面做完一系列的解决工资问题的手续后,工资欠条中一半的工资款(40000元)不说,还是一个空头支票。

想想此案讨薪的全部过程的确有点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只有求助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过问下,安达方面作出回应,说邹少英是该项目抹灰承包人袁东芳的妻子,施少元是自己的亲属(姨夫),在发放袁东芳所属工人工资29.12万元后,工人已经全部撤出工地等。

这些语意看上去怎么象有点打小报告似的,说明工作人员根本不懂农民工务工的组织结构,农民工务工的组织结构首先是亲兄弟姐妹、左邻右舍、乡里乡亲、亲戚朋友、裙带关系,如果这些人在同一工地干活,如有一人参入讨薪就有恶意讨薪之嫌?还有工作人员更搞笑问道:邹少英工资才12852元,却拿着7.6万元欠条讨要工资,这位工作人员问这句话真有工作水平,前面说过去劳动局有四五个人,照这位工作人员意思有多人就应该有多少人到处讨薪。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关于袁东芳是否定性为“包工头”的问题,首先看工资欠条所写内容是抹灰人工工资,说明袁东芳不是“包工头”。

再看看有关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根据这一条袁东芳定性为“包工头”不够条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袁东芳没有资质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袁东芳定性为“包工头”不够资格农民工工资问题都由公司代其发放农民工本人手中,公司的主动代其发放工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只不过公司用工资款利用、约束袁东芳为公司找人源、组织人员和工地管理,根据以上的三个条件,袁东芳充其量是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的一个职员,有关人员要一味强调袁东芳定性为“包工头”那也没有办法。

关于工资欠条问题,仅有池延军签字,未有华峪建筑公司经理杨福生及三、五处处长刘辰峰共同认定不认可;工程总造价41万元也仅有池延军、袁东芳签字,未有杨福生、刘辰峰签字共同认定怎么又成立了???希望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综上所述,邹少英讨薪求助案例应该成立,只不过公司和有关人员给袁东芳设了一个局,这局从两起《承诺书》和“息诉罢访承诺书”中 工资发放时数据大打折扣,涂改工资发放数据、不改承担内容;从2017年9月13日之后至10月16号上报工资表,足足一个月的5人工资未发,49人十天工资无记录,这个时间段又出现了真空时段却无人过问,邹少英到监察局做了笔录立案归档,未见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从证据笔对和工资发放时间差的原因,整个案子办的是 关系案、面子案、人情案,搞地域歧视,歧视外地民工。

袁东芳在公司给工人只支付36%工资的情况下,还能使工地正常运转,促进工地如期完工邹少英写完“息诉罢访承诺书”,工资问题既然能解决四万为何就不能全解决,到底是认真办案还是瑕疵敷衍?到最后要工资还唱这一曲,请问公理何在!良心何在!。

每一张资料证据背后都有严重的工作瑕疵,指鹿为马,工作过于草率做工的把工作做好,是本份;办工的把文字游戏玩好,是原则别漏洞百出,被人一查倍感汗颜根据安达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对袁东芳的问询,袁东芳也承认大庆华峪公司分2次给自己及工人拨付过33万余元工资(分别是29.12万元和42786元,合计:333968元),工程总造价41万元,下欠工人工资76032元情况属实,与工资欠条所欠的工资款数据基本吻合。

因此,我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充分,请求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地方有关执法机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执行解决我们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谢谢!此致!中华全国总工会!诉求人:邹少英

2021.06.10【网上同步、本文发言权由邹少英本人解释】

标签: 工资 农民工 承诺书 工资款 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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