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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依据)讨薪,当心方式不当触犯刑律 抓老板构成非法拘禁罪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8日 18:56 37 URICN

1.农民工讨薪违法行为有哪些

又是一年农历岁末年初时如何索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自然又成了必须面对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千万别由于方式不当,不但讨薪未果,反而招来罪责抓老板,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老板拖欠自己的工资达一年之久,且老板对自己的催收,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随意推托,要么虽然答应却就是不兑现,李某一怒之下,决定“把老板抓起来,逼他结清”。

2.农民工讨薪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2019年2月3日,李某叫来三个哥儿们,蹲守在老板家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送至自己的老家李某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可由于一关就是3天,李某最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农民工讨薪违法行为有哪些内容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老板拖欠工资属实,但其人身自由权不能被随意剥夺;虽然李某只是索要属于自己的工资,但因手段非法,决定了其同样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4.农民工讨薪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

强入住,当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携资与“小三”逃跑,而自己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李某一气之下,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以期逼迫老板家人代为偿还被拖欠的薪资老板的家人曾多次拒绝并要求其搬出,但李某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5.农民工讨薪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14天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说法:李某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6.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245条第一款也指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之对应,李某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其工资的事件属实,潜逃也已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

7.农民工讨薪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李某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老板家人的多次要求而拒绝搬出,长达14天之久,给他人的住宅安宁和生活造成了危害,应当受到处罚毁机器,当心惹上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老板一而再、再而三地今天拖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支付欠薪,徐某忍无可忍地决定“给老板一点颜色看看”。

8.农民工讨薪如何处理

2019年 3月 11日,徐某趁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不仅造成1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由于设备被破坏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经济损失令徐某始料未及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却换来了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他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农民工讨薪是什么案由

说法:徐某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农民工讨薪问题应该怎么办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徐某出于报复,破坏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损失金额巨大,罚当其罪。

偷财物,当心构成盗窃罪见经自己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某经好友“建言献策”,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于是乎,胡某及其亲友等5人于2019年4月2日,利用夜黑风高、老板出差在外之机,悄悄撬开老板家门,“拿走”2万余元现金,搬走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

胡某没有想到,自己会因“自我救助”被法院判处刑罚说法:胡某等5人确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胡某之举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虽然老板拖欠其工资,但胡某并不因此享有占有、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即其行为和目的同样具有非法性;胡某以采取不被老板发觉、知道的方法,撬门入室行窃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盗窃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而胡某等5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已大大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故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跳楼秀,当心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而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后,对方表示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某等7人觉得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出面讨回血汗钱。

于是,童某等7人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店铺无法营业、单位无法工作、学校无法上课、居民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童某等人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说法:童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童某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标签: 李某 农民工 老板 胡某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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