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与人群文章正文

农民工讨薪案例引发的刑事案件(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案例)安“薪”过年!商丘中院发布6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5日 17:40 35 URICN

1.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范文

商丘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行动,用心用情用力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取得明显成效。

2.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

现发布商丘两级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典型案例,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一案,促进解决一片”,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例一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刑事责任案基本案情

3.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2021年3月份,王某在经营两家鞋业公司期间,雇佣吴某等24名工人,主要从事鞋业生产和销售业务2022年7月份,王某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私自将鞋业公司的机器设备处置后逃匿自2022年3月至7月份,王某共拖欠鞋业公司工人工资42万余元。

4.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分析

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公司工人的投诉后,向王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将所欠鞋业公司员工工资结清王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拖欠鞋业公司工人的劳动报酬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5.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分享

2023年4月14日,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睢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从事鞋业生产加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依法应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6.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王某将涉案被害人的工资全部予以退还。

7.农民工讨薪成功案例

典型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王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王某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移交由公安机关侦查,睢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对恶意欠薪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8.农民工讨薪案例分析

案例二盯守存款不放弃打赢讨薪攻坚战——虞城某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8年期间,虞城县某劳务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该公司承包的江西某工程公司承建的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提供劳务。

9.农民工讨薪案例引发的刑事案件

因两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遗留大量劳务费用未能及时支付,一百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未能及时受偿虞城县某劳务公司提起诉讼后,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与两义务人达成分期分批还款履行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到期后,两义务人不但没有主动还款,上海某建设公司还向法院申请了破产。

10.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案例

虞城县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及众多农民工一度对该部分劳务工资执行到位信心全无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商丘中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上海某建设公司已申请破产,对其财产已不能执行;江西某工程公司在全国有二百余起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大部分未能执行到位,其名下不动产已抵押银行贷款2亿余元,且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其在全国开设的四百余个银行账户中有存款的均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

该院根据经验研判认为江西某工程公司债务多、银行账户轮候冻结情况复杂,难免会有其他单位因债权实现提前解除冻结或因债权人未申请续冻而导致冻结到期的情况发生该院遂对江西某工程公司开设的四百余个银行账户进行梳理、甄别,选定了23个存款余额较大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并调取全部在先冻结顺位信息,一旦出现解冻或到期的情况,随即对可供划拨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

最终经过七个多月的盯守,从部分银行账户中经过十余次的划拨,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劳务工资1200余万元,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民事执行过程中,财产查控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或裁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后,在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没有随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而是根据执行经验查明其他法院冻结存款时间节点、盯守财产不放弃,以更强的责任心为一百余位农民工追回了多年欠款。

案例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陈某诉B建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商丘某置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B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宋某,陈某带领工人为该工程干剔凿工作。

2021年5月7日,陈某通过微信与宋某结算,宋某欠陈某25000元工资款陈某将B建筑公司和宋某诉至睢阳区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款法院审理认为,B建筑公司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后,又将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宋某,相对于宋某而言,B建筑公司系案涉劳务工程的总承包。

在陈某为案涉工地提供劳务且B建筑公司也认可陈某为其劳务人员,并实际委托A建筑公司代为向陈某支付过部分工资款的情况下,B建筑公司依法负有向陈某支付剩余工资款的义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判决宋某支付给陈某工资款25000元,B建筑公司对宋某拖欠陈某的工资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典型意义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因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

涉农劳务合同纠纷中,准确认定支付工资的义务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对化解讨薪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符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形,睢阳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B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极大的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履行有关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职责。

案例四能动司法显担当高效审判解民忧——孙某、李某诉张某、枣庄市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10月份,孙某等18名农民工在枣庄市某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工程完工后,公司负责人张某以资金困难为由,下欠孙某等18名农民工9万余元工资款未支付。

孙某等18名农民工多次向张某催要,均无功而返,2023年9月,孙某等18名农民工将张某、枣庄市某建筑公司诉至柘城县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款法院启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办机制,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枣庄市某建筑公司同意于202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协议约定还款时限到期后,张某、枣庄市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承办法官秉承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随即与张某进行联系沟通,从情、法两方面做张某的思想工作,积极督促张某、枣庄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孙某等18名农民工如数领到了工资。

典型意义诉讼不是目的,如何快速帮助农民工拿到拖欠的工资才是关键,面对涉众型农民工工资案件,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开通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快车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高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中,柘城县法院秉承当好农民工“护薪人”,解决好农民工“烦薪事”的理念,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承办法官公正高效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追踪案结后的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张某、枣庄市某建筑公司及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支付工资款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担当。

案例五公司注销登记不合法股东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担责——夏某诉杨某、王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夏某在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梳棉挡车工,该公司欠付夏某2023年1月、2月工资共计2555元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投资人为股东杨某,2023年7月7日,杨某向登记机关申请该公司注销登记,2023年8月28日,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被核准注销。

夏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王某等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对欠付夏某工资2555元应承担清偿责任但该公司的股东杨某向登记机关申请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同时其在注销登记时作出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决股东杨某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向夏某清偿拖欠的工资2555元典型意义拖欠的工资未清偿,公司被注销,被拖欠的工资就没“着落”了吗?当然不是,当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有些农民工可能存在就此放弃索要“辛苦钱”的想法。

本案中,夏某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将公司股东杨某、法定代表人王某等诉至法院,请求由其承担公司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睢阳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支持了夏某关于由股东杨某对其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该判决让有同样遭遇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有了“着落”,吃了一颗定心丸,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能警醒用人单位依法诚信经营,钻空子、逃避责任是不可取的。

案例六善意文明巧执行能动司法促双赢——周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基本案情2017年夏,周某等13人在王某营和王某强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完工后,两人只支付了周某等13人部分工资,对于下欠的169437元工资款却迟迟不支付,经周某等13人催要,王某营和王某强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年底支付下欠的工资款,承诺的支付期限到期后,王某营和王某强一直未支付,2021年周某等13人将二人诉至睢县法院,要求支付下欠的工资款。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营、王某强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判决生效后,周某等13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王某营、王某强敦促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该二人虽然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互相推诿,都认为对方应该支付工资款。

执行干警通过了解,王某营和王某强还承包有其他建筑工程,考虑到如将该二人纳入失信名单,可能会影响工程融资贷款,也不利于案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干警没有简单的采取查、扣、冻等执行措施,而是耐心向二人释法析理,让被执行人明白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

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二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短时间内多方筹资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款,案件圆满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执行干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没有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是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找准执行症结,破解执行僵局,在了解到二被执行人仍在承包建筑工程,最担心被纳入失信名单,打好“心理战”“四两拨千斤”,能动司法巧执行,案件顺利执结,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未影响被执行人承包工程融资贷款,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标签: 王某 农民工 公司 工资 支付

健康生活驿站 - 健康养生,生活指南 备案号:滇ICP备15002295号 由健康生活驿站强力驱动

网站地图 | TXT地图 | 站点地图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我们:Q(268592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