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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违法吗(国家对农民工讨薪有什么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解读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4日 04:36 33 URICN

1.农民工讨薪政策法规解读视频

前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条例》重要条款进行实务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相关条款。

2.农民工讨薪政策法规解读

01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要求?答: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农民工讨薪相关法律法规

3.用人单位应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并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02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体?答: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4.农民工讨薪的法律依据

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农民工讨薪新政策是什么

四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五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6.农民工讨薪问题处理程序

六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七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关于农民工讨薪问题

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03问:《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哪些特殊规定?答:1. 明确推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2. 资金安排承诺制:开工建设前置条件。

8.农民工讨薪违法行为

3. 支付担保法定化:建设单位提供担保4. 工程款项分账制:人工费用专款专用5. 清偿责任穿透制:工资支付更有保障04问:《条例》对建设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答:(1)应作好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或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9.农民工讨薪违法吗

(2)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3)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4)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5)应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合同(6)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0.国家对农民工讨薪有什么优惠政策

(7)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9)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处理及报告。

(10)不得因工程争议而不依法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11)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清偿责任。

05《条例》对承包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答:(1)应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应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合同(3)应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5)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及时报告(6)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前的公示义务(7)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8)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9)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10)应监督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11)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先行清偿义务。

(12)代发农民工工资(13)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拨付农民工工资及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14)应存储工资保证金(15)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16)不得因争议而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17)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义务。

06《条例》对分包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答:(1)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2)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3)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4)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5)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07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向哪些部门举报或投诉?答: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08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争议时由谁举证?答: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并且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09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答: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逾期不支付的,向农民工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

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在工程建设领域还有责令限期改正、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10用人单位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逃匿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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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民工 工资 单位 拖欠 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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