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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的典型案例的启示(农民工讨薪注意事项)案例分析系列二:“恶意讨薪”,是否想讨就能讨?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3日 12:23 42 URICN

1.农民工讨薪讨债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和意见怎么写

原创 王泽宇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盈熙工程律师团队一、“恶意讨薪事件”案情回放笔者曾协助处理过数宗借讨农名工工资之名、行要工程款之实的非诉纠纷,在此和大家分享一宗19年年初的案例纠纷的起因并不复杂,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与包工头对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包工头要求施工单位全额支付所有工程款,但是施工单位认为需要扣除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违约导致的损失后才能支付,故双方起了争执。

2.农民工讨薪讨债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和意见

包工头多次威胁,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要求给付工程款,就安排工人去施工单位办公室闹事之后,包工头陆续安排数批工人去施工单位的其他施工现场围堵静坐等以逼其就范;无果后,包工头集结了十余人到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通过采取拉闸、锁门、安排人在前台接待沙发上睡觉、在办公场所喧哗等多种方式闹事,甚至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产生言语冲突,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办公秩序。

3.农民工讨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笔者协助施工单位全程参与了纠纷解决思路及处理过程1以上是“恶意讨薪”的一个典型状况,就上述案例,经和施工单位前后反复的沟通、讨论,最终确定的解决思路是:就包工头安排工人闹事的事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和派出所报案,我们配合这两个部门的执法行为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若相关工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的,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我方逐步收集材料、固定证据,有理有据的解决问题,须注意全程拍照录音,尽可能多的保留证据;此外,还需要在此过程中做好诉讼防守工作,避免形成一些对我方不利的证据。

4.农民工讨薪难问题

2在前述案例中,劳动监察部门来到现场后,先逐个和每个工人核实一些基本的劳资情况,如到场的工人是否是有争议的项目的真正工作过,工作的天数和工资情况如何,和班主所说的是否一致,是否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证明该劳务用工的事实(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出入现场的证件,考勤表等材料)。

5.农民工讨薪的典型案例的启示

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会对这些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我们主要的目的在于,很多资料可以通过劳监部门的处理结果固定下来,若其中涉及到作假的部分,可作为将来处理事件的关键证据3在前述案例中,向派出所报案处理的环节更为关键。

6.农民工讨薪注意事项

在前述案例中,由于闹事工人在处理现场闹事的情节比较严重,出现拉闸、锁门的行为或者更恶劣的打人砸东西的情况,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处罚。

7.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导致欠薪问题的根源

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也依法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4在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介入处理工人闹事的行为后,经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的多次谈判,上述纠纷最后以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束经过不断努力,基本实现了施工单位既定目标,有效维护了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

8.农民工讨薪案例分析

三、“恶意讨薪”事件的起因及其表现形式(一)“恶意讨薪”事件的起因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恶意讨薪”事件层出不穷,究其起因较为复杂;上述案例所述的起因(施工单位与包工头因违约损失产生争议)只是 “恶意讨薪”的一种,经笔者梳理,具体而言,应有以下几种起因:

9.农民工讨薪成功案例

1.包工头以低价承接工程,然后高价讨要工资的方式要求增加工程款具体表现为:包工头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

10.我国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及法律研究

2.包工头以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方式要求增加工程款具体表现为: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人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

3.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发生矛盾;“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以达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4.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者是故意押一两个月工资不发,然后告知农民工是因为工程款没拨下来,要发工资就必须要拿到工程款,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业主单位“讨薪”。

5.劳务班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鼓动工人一起向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6.因劳务班组拖欠工资,部分农民工工资为追讨工资而采取了极端甚至违法的措施等等整体而言,恶意讨薪事件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均较为复杂,有可能是工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极端措施,也可能是包工头与工人串通而为,甚至可能是施工单位与劳务班组串通而为。

(二)“恶意讨薪”事件的表现形式关于“恶意讨薪”的定义,笔者目前没有查到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不少地方政府为有效管理“恶意讨薪”事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南宁市建委、公安局和劳动保障局曾于200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的通告》,规定建设领域“恶意追讨”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形式:。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2.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4.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5.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联合发布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

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为当地处理恶意讨薪事件提供了依据四、 “恶意讨薪”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一)我国刑法已经把恶意欠薪的行为入刑,但对恶意讨薪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罪名规定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涉及的罪名有:。

1.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在大连市曾出现过一名劳务班主擅自改了自己名下17名工人的工资,通过增加工时和上调工时工资的方式,虚报4万元,被大连警方以诈骗罪批捕,但由于属于犯罪未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轻处罚,被行政拘留10天。

结合我们上面提到的处理思路中,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果在后续的查证中被证明造假,则都可以作为诈骗罪的证据使用2.寻隙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苏州曾经发生过一起装修工程款纠纷,装修公司的老板因不满结算金额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找专门的讨债公司,以日薪300元雇佣十余名艾滋病病人通过堵门、堵车的方式恶意讨要欠款,严重扰乱该单位秩序后该老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

3.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名是“恶意讨薪”行为被认定比较多的,如在广州周边的一些地方,有零散的6、7人的团伙,专门在建筑工地上找短期的零工,因为涉及到的劳务费金额较小,项目方一般都采取手写合同的方式,这些团伙利用了这个漏洞,在劳务金额的部分故意空出比较大的空间,等几天的活干完后,通过在手写的合同金额后面加“0”的方式,增大劳务金额,如把原本的五千的报酬改为五万,如果不给就在工地上闹事,这些团伙多是老乡,互相勾结,一个闹事剩余的全部都来帮忙,很多项目方都息事宁人,给钱了事,这些团伙流窜作案,影响特别恶劣,后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再如今年发生的吉林松原警方成功破获的案子,嫌疑人利用农民工身份“恶意讨薪”敲诈勒索企业,使用虚假工作考勤表虚报工资,通过干扰企业正常工作秩序、上访、在网络上造谣等手段,向松原市飞达集团敲诈勒索69万元的“人工费”,和实际结算的金额相差一倍。

按照他们提供的材料,施工期48天,一个做饭的工人50天工资高达15500元,日工资310元这个标准对于东北的三四线城市来说,高的离谱(二)行政责任对行为不是特别严重,扰乱企业经营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笔者团队在协助企业处理类似纠纷的过程中,就曾成功协助企业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相关闹事工人的行政责任五、预防措施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要是有理有据的欠劳务费,笔者是绝对赞成一定要支付给辛辛苦苦赚钱的工人,但如果是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国家给弱势群体的倾斜政策达到自己目的的,则应该坚决抵制并给予应有的惩罚,那么作为应该如何防范呢?笔者拟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思考并提供建议:。

1.政府层面各地政府可以加强信息公开,执法机构之间可以加强互相沟通,如北京的保障监察总队与北京市检察院三分院建立了沟通机制,确保规范、高效地完成案件移送工作,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签订工作备忘录,加大对恶意讨薪的打击力度,2017 年共处理滋事违法人员36 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依法立案3件,刑事拘留2 人。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实行黑名单管理,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等18 项联合惩戒措施对工程建设领域24 家不良信用企业和39 名个人以及恶意讨薪人员38 人予以通报2.发包人层面(包括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

首先,考察劳务队伍时,不能光听别人介绍,或仅凭过去的认识,更不能走马观花地考察必须要求外部劳务队伍提供其组织机构及进场班组长等主要岗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这样便于对其组织机构进行分析,查找可能的风险,及早制定风险应对计划。

其次,加快培育成建制劳务队伍,稳步建立和发展集团公司、公司劳务队伍基地加强外部劳务队伍诚信制度建设,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再次,项目部和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是以综合单价为计价方式的我们建议,项目部有必要在综合单价下增设子目,要求外部劳务队伍提供工资单价、各工种单位数量单价。

这样,即使发生了劳资冲突,项目部也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各子目对外部劳务队伍结算,有效避免计算口径不一、工资额度无法确认、恶意讨薪等现象此外,今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规范建筑行业劳务用工的政策,比如要求实名制,月薪制,必须设立农民工专户,落实到和每个人签订合同并购买社保等。

这些政策真的落实到位,会极大的降低劳务纠纷的风险可以强制实行民工工资卡管理、刷脸打卡、完善考勤管理、进退场登记制度,按考勤记录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等情况。

建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做好用工管理工作最后,关于如何系统化做好建筑工人管理并预防农民工恶意讨薪风险等相关问题,盈熙团队在2019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如何做好建筑工人管理”涉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一文已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建议,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详细阅读,笔者在本案例分析专题中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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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民工 施工 单位 包工头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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