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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怎么解决(农民工讨薪怎么处理)又到年底,农民工该怎样讨薪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3日 06:36 33 URICN

1.农民工讨薪注意事项有哪些

每到年底,国家都会出台“清欠”相关文件,以解决年底突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

2.农民工讨薪注意事项怎么写

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这体现了国家2022年春节前解决欠薪问题的决心一、年底讨薪,避免背上“恶意讨薪”的名恶意讨薪不是法律名词,它是社会上对于近年出现一些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如下:

3.农民工讨薪注意事项及措施

包工头(或农民工中的牵头人)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农民工讨薪流程

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5.农民工讨薪问题应该怎么办

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赚钱不易,讨薪有道,不要采取过激或极端手段讨薪而得不偿失,相信政府一定会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6.农民工讨薪有什么办法

农民工工人在平常的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留存工作量价、结算支付证据,以便在合法讨薪时能掌握主动权二、年底讨薪,我们可以怎么讨拨打统一的投诉举报与政策咨询电话12333劳动者如果遇到欠薪问题,可以首先咨询相关政策,12333热线向社会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也可以登录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服务栏目下面的“治欠保支”反映线索。

7.农民工讨薪需要哪些证据

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时应注意以下内容:1)拖欠工资行为是否是最近3年内发生(有些地方是要求2年内,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2)要去工程所在地所隶属地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8.农民工讨工资流程

3)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和用工发生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小老板姓名等;4)说明结算支付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投诉诉求对于没有合同、结算事实有争议或手中证据不充分地去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劳动监察大队与当地住建部门联系也比较紧密,可以向用工单位施加压力,使其能较快解决问题。

9.农民工讨薪怎么说

向人民法院起诉案如果和用工单位(或跟人)签署有合同,所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企业恶意欠薪会受到什么处罚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0.农民工讨薪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违反《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还将受到罚金或刑罚四、结语随着我国劳务实名制制度的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落实,各种相关措施的到位,相信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讨薪难等问题将会得到彻底解决。

注: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财产罪节选: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法释〔2013〕3号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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