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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难调研报告(农民工讨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如何能帮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呢?

生活与人群 2024年03月12日 07:30 44 URICN

1.农民工讨薪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的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如何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本文从解决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入手,探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一、

2.农民工讨薪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称谓,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农民进城务工现象产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镇“上班”拿工资,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社会上把这些人称为“农民工”“农民工”首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即。

3.农民工讨薪现状

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在家承包有集体的耕地,其次才是表示一种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农民工问题是指中国大陆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4.我国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及法律研究

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从事行业主要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电子厂和服装加工厂的简单直接生产者等工种。

5.农民工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因此,每每提到农民工时总会让人联想到诗人左河水的几句词“万道砖墙砌楚辛,几多惆怅度黄昏...医疗社保无承保,缘是乡籍农户身”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社会问题,本文仅从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作一探讨。

6.农民工讨薪讨债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据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更是重中之重(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就是从法律层面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7.农民工讨薪案例分析

该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

8.农民工讨薪问题层出不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二)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9.农民工讨薪案件心得体会

》答记者问(2020年1月9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10.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做调研

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当下,法律援助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开通“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绿色渠道,优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注意到《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强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

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第5条规定:“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实践中,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现,作为农民工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维权途径之一: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要求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

1.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工资在1万元以上且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否则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维权途径之二: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农民工也可据此申请先予执行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权途径之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

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在用人单位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维权途径之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

实务中,多数农民工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无果后,直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受指派后,一般也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民事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法〔2010〕43号)第2条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

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

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规定:农民工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

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探析解决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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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民工 工资 拖欠 单位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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